原告:扬中市艾某某电气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经营者:钱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炎龙,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青,上海邦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艾某某电气配件厂与被告上海实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艾某某电气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45元,均由原告扬中市艾某某电气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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