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华南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华南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5559号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5559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被侵权人为台湾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仅有权参与或提起诉讼,其公司住所地不因本次委托而发生改变,而本案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域名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和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页面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维护权利,而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属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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