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井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刘振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海,男,公司律师。
原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磨村委会)与被告北京铁路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8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磨村委会的负责人张井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被告北京铁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东、宋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磨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土地2.4188亩(坐落在承德县中磨村火车站后家属院)。事实和理由:1986年开始,被告北京铁路局建设职工家属院,占原告中磨村委会土地2.4188亩。现被告的家属院都闲置出租,原告找被告要求归还所占用原告的土地,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所占原告的土地2.4188亩。
原告中磨村委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铁路家属院占中磨村集体土地宗地图;2、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板城镇中磨村村民反映铁路家属院房子非法建筑问题的反馈。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我局有争议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系承德市政府颁发,我单位对此房产有使用权,不存在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铁路局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示意图。
经本院审理查明:自1986年开始,被告北京铁路局在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火车站附近建设家属院。1991年,承德市人民政府向被告北京铁路局颁发了《房发证字第0092号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4月,承德县经纬国土资源勘测设计院向原告中磨村委会出具了《铁路家属院占中磨村集体土地宗地图》,该宗地图显示,原告中磨村委会对地块一、地块二,共计2.4188亩,具有土地所有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承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发证字第0092号房屋所有权证》;2、承德县经纬国土资源勘测设计院出具的《铁路家属院占中磨村集体土地宗地图》;3、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问题反馈》;4、原、被告的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占其土地2.4188亩(坐落在承德县中磨村火车站后家属院),被告认为其持有承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对该土地有使用权。房屋和土地不可分,被告持有承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所有权证》,其对该地块是否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应由相关部门确定。原告未先经有关行政部门对争议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正贵审判员 宫学金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
书记员: 王亚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