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老街。
法定代表人:闫宗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祁玉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杨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祁玉贤、杨淑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00元,减半收取计562.00元,由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书记员: 董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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