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罗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老街。
法定代表人:闫宗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祁玉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杨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祁玉贤、杨淑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00元,减半收取计562.00元,由原告承德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书记员: 董雨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