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西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78245653W。
法定代表人:尚熙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某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二期30号楼207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5882133M。
法定代表人:胡彦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成,经理。
王立明,男,现住址不详。
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加气混凝土砌块款人民币3760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托盘款人民币519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7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加气混凝土砌块,单价为170.00元每立方米,供货完毕,结清全部货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延期付款,应按未支付本合同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生纠纷由双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立明借用被告承德某昌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施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608元。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立明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王立明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17元,退还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媛媛
书记员: 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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