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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小三岔口村。
法定代表人于秀珍,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小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500.00元,由原告负担4250.00元,退还原告4250.00元。

审判长 张明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刘建设

书记员: 吴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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