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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确立劳动关系

2025-04-19 李北斗 评论0

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小乔,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到底是不是就等于确立了劳动关系?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帮大家弄清楚这个法律问题!别忘了点赞、订阅,开启小铃铛,精彩内容不漏看!

案例背景

某公司将一项工程转包给了马某乙,马某乙又聘请了原告马某甲在工程进出口处工作。2014年7月28日,马某甲发生了交通事故,随即申请工伤认定。可是,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确定马某甲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的决定。

马某甲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但仲裁裁决驳回了他的请求。随后,他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某甲在某公司的工程上工作,但他没有从该公司领取报酬,也没有受到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约束。更重要的是,双方之间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实现劳动关系的实质。

法院最后判定:马某甲与某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法律点解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时,对该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企业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但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法院的判决很有意思。他们说:马某甲确实在公司的工程项目上干活,但有几个关键点: 第一,马某甲的工资不是公司发的,而是马某乙付的。 第二,马某甲干活的时候,也没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比如考勤、劳动纪律这些。 第三,公司和马某甲之间,根本没有明确说要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所以,法院认为,马某甲和公司之间,既没有劳动关系的“意向”,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结论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乔总结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简单地划等号。那怎么判断有没有劳动关系呢?法院说了,关键看两点:

  1. 双方有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就是说,是不是都明确想建立这种关系。

  2. 是不是有劳动关系的实质,比如工资谁发、劳动者是不是受公司的管理约束。

了解这些区别,能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你是不是也觉得法律有时候挺复杂,但又很有意思呢?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尽量帮你解答!别忘了点赞、分享、订阅,咱们下期再见!

【字幕提示】 案例来源: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931号 关注《小乔讲法律》,带你轻松学法!
#法律解读 #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 #工伤认定 #法律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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