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号XXX幢科创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蒋红,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昱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昱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200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昱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7,99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笛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昱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7,990.5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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