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永冷检诉刑抗〔2020〕2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以(2020)湘1103刑初244号书对被告人屈志业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被害人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屈志业预谋策划杀害被害人屈某某,尾随屈某某至育才路,用匕首捅屈某某头部、腹部二十余刀。被告人屈志业在公共场所用暴力故意杀害他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虽因群众及时拨打120和抢救得当而杀人未遂,但经鉴定,被害人屈某某因锐性外力致外伤性肝破裂行手术修补,属重伤二级;因锐性外力致全身多处软肋组织裂伤,伤口共长约100CM,属轻伤一级;因锐性外力致右侧颞骨乳突部骨折,右眼眶内、外侧壁骨折。属轻伤二级;因锐性外力致左侧肋骨骨折(两根),胸骨柄骨折,属轻伤二级;因锐性外力致四肢多处软肋组织裂伤伴多处神经、血管、韧带肌腱损伤、关节囊破裂,属轻伤微。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屈志业故意杀人的行为情节严重,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应在法定刑期十年以上量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屈志业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手段杀害他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屈志业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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