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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书(扎某某涉嫌受贿案)_班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班戈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班检公诉刑抗〔2019〕01号

    班戈县人民法院以(2019)藏0627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判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不予支持。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量刑畸轻:一审判决认定受贿数额为135.46万元,刑期为四年四个月,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受贿罪的量刑计算标准,裁量最低刑应为五年以上,故存在判决畸轻的情况;

2、指控罪名未认定:根据安政发【2016】91号《安多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安政发【2018】132号《安多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的内容规定,扎某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任安多县**单位干部,协管教体局工作, 2017年李某某与安多县**局签订了承建安多县**乡**村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扎某某在得知李某某把项目转给张某某的情况后,对张某某的能力有限可能带来的损失结果有预见,轻信在李某某和张某某的互动下能够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在客观上,扎某某对于县委、县府分工规定的职责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没有履行相关规定的作为义务,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647313.3元,构成玩忽职守罪。

综上所述,班戈县人民法院对于我院所指控的被告人扎某某受贿案、玩忽职守案存在受贿罪判决畸轻、玩忽职守罪未予认定的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班戈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2日

附: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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