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十郧检诉刑抗〔2019〕4号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0304刑初15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梁某甲、党某甲、党某乙、梁某乙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判决如下:粱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期3年,缓刑3年;党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期3年,缓刑3年;党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期1年,缓刑2年;梁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期2年,缓刑3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06年被告人梁某甲、党某甲组织梁某乙等人在郧阳区某某镇某某村与张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双方多人受伤;2013年,党某甲又在河南省淅川县某某镇某某村与他人二次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梁某甲应判处有期徒刑4-6年;对被告人党某甲应判处有期徒刑5-9年。
党某甲多次聚众斗殴,社会危险性大,有再犯罪的危险;梁某甲组织他人聚众斗殴,犯罪情节较重,导致被害人多次上访,社会影响恶劣。党某甲、梁某甲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不应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甲、党某甲量刑不准,属于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适用缓刑错误。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羁押在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党某甲、党某乙、梁某乙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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