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曲检公诉刑抗〔2020〕1号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代德仓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代德仓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并处罚金3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定性均有错误,导致量刑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代德仓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代德仓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供述:其从昆明购买毒品后驾驶车辆携带毒品从昆明运至会泽,入住会泽县***宾馆的***房间被公安民警查获;其供述的时间、始发地点等细节与其驾驶车辆的过车轨迹相互印证;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公安民警在其停放于酒店门口的车上查获了数量大的毒品和微型电子称。
2、从被告人代德仓处查获的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发现:在被告人代德仓微型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被告人向他人出售毒品聊天记录,且该聊天记录是已被其删除后恢复的。
二、被告人代德仓关于查获的毒品是用于吸食的辩解不能成立
1、被告人代德仓驾驶的车上发现的电子称用途,其辩称:是买了称了看一克海洛因有多少。从常理上讲: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不需要随身带着电子称进行称量,明显不符合常理。
2、查获的毒品数量大。作为在建筑工地打工的被告人来说,其购置上万元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冒着随时都有可能被查获的巨大风险,随身携带,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被告人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代德仓在昆明购买毒品后驾驶的车辆从昆明运回会泽贩卖,在途径会泽县城住宿酒店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其停放于酒店门口的车上查获了数量大的毒品。综上,被告人代德仓从昆明购买毒品回会泽贩卖时,在毒品处于运输过程中被查获。被查获时,毒品还在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上,未进入存储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5月)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代德仓的定性错误,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导致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代德仓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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