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江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小凤,女,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俊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根据申请人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9)沪0115民初764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刘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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