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
二、对《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22号文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2、《抚顺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3、《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5号令)
附件2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将《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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