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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晓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语,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东,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语,被告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0529.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后被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晓东辩称,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于2018年3月20日离职,在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原告始终未与被告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前往被告处要求补办离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被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943元。2018年6月11日,该会作出沪劳人仲(2018)办字第31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原告)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被告)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529.70元整;二、申请人(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自2017年开始,应被告的要求,被告的工作性质由全职调整为兼职,工作内容无变化,但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工作,原告根据工作量发放工资;被告主张其在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在原告处工作,后被原告开除。被告在案外人公司工作,在2017年左右再次回到被告处,但因被告被纳入了公司的黑名单,不能再次办理入职,所以被告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想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无法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的工作时间为9时30分上班,21时下班,每天都要工作,每月最多休息4天,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兼职”的情况。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首先,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其次,原告主张自2017年起被告的工作性质“转为兼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及其曾离职,后再次入职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转为兼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为证明其意见提供了离职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经质证,原告对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的说法更具有合理性,原告的意见缺乏足够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被告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对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529.7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晓东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52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文俊

书记员:张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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