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楼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ANTHONYCHENG(郑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栋樑,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旭山,男,1982年4月2日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申请人: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皮鑫,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申请人:李卫国,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申请人:祝秀娟,女,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被申请人:杨雪冰,男,1957年6月21日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申请人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旭山、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皮鑫、李卫国、祝秀娟、杨雪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5,77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旭山、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皮鑫、李卫国、祝秀娟、杨雪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5,77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