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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高珉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拓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SIMONPETERCOLLINSO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珉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陈启成。
  原告拓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珉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  建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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