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拓美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仙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珅辉(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翁雪楠。
原告拓美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珅辉(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拓美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拓美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拓美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7元,保全费2,238元,合计诉讼费5,465元,由拓美威尔(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顾亚安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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