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拓领环球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XXX号二层208室。
代表人:向伶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丹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实际楼层15层)122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拓领环球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拓领环球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军
书记员:宋 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