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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与金月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住所地中山南路XXX号-XXX号。
  负责人付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清,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月琴,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月琴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9,435.5元予以冻结,冻结不足则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金月琴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67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蔡妙妙

书记员:唐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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