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1幢一至四层、B2层、2幢十至十三层、十四层一单元03号、二十五至二十七层。
负责人:施顺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怡,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艳姣,女,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被申请人:谌宜宪,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
被申请人:上海长润江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锺慎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刘艳姣、谌宜宪、上海长润江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45,789.3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艳姣、谌宜宪、上海长润江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艳姣、谌宜宪、上海长润江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戚继敏
书记员:陈 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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