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负责人:李德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栋,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岸,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爱华,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兰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沪0115财保5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下财产的保全措施:被告兰爱华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兰爱华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 权
书记员:王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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