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李德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慧芝,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姜慧芝价值人民币213,828.5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慧芝共有的上海市徐汇区XX村XXX号XXX室房屋份额。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姜慧芝共有的上海市徐汇区XX村XXX号XXX室房屋份额,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89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蔡妙妙
书记员:张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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