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德林,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珮,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徐晓,女,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徐家骏,男,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韩凤霞,女,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珮、徐晓、徐家骏、韩凤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1,918.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珮、徐晓、徐家骏、韩凤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1,918.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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