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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葛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负责人:李德林,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燕,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葛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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