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负责人:李德林,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燕,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葛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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