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负责人:李德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陈某某、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长福
书记员:俞 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