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巾雯,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本市闸北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巾雯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401.97元予以冻结,冻结不足则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XXX弄XXX号X层房屋。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马巾雯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XXX弄XXX号X层的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72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唐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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