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海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清,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秋云,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黄亮,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秋云、黄亮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6,521.56元予以冻结,冻结不足则查封其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的房屋及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秋云、黄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6,521.56元,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冻结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张秋云、黄亮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蔡妙妙
书记员:蒲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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