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海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万娒,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赵微萍,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李梅,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被申请人:宋鲁勇,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池万娒、赵微萍、李梅、宋鲁勇价值人民币1,544,831.0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池万娒、李梅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池万娒、李梅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蒲代文
书记员:张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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