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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与吴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司洁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浩,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诉被告吴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丽丽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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