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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深支行与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深支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羽山路XXX-XXX号。
  负责人:刘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波,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深支行与被告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长福

书记员:俞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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