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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伍竞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文,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竞华,男,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伍竞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朱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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