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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承德远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小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振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开发区福安城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
负责人:董欣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远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卧龙镇三十家子村燕赛汽车产业园区D12-75号。
法定代表人:邵小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小利,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泉县人,住平泉县。

原告振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振汇河北分公司)与被告承德远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驰公司)、邵小利、王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峰的起诉,本院准许。原告振汇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驰公司、被告邵小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汇河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有业务合作关系,即被告进行车辆销售生意,原告为被告的贷款客户向银行提供担保,第一被告与自己的客户达成贷款购车意向后,原告将贷款客户的购车尾款打入第一被告的账户,第一被告与客户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购车手续后,待银行审批完毕将原告为贷款客户垫付的款项打到原告账号内。本案中被告与客户达成贷款购车意向客户支付了首付款后,原告就将66000元购车尾款打入被告账户。在后期原告等待银行批款的过程中得知由于客户没有继续购车,所以银行没有接到贷款购车的申请。因被告没有将车辆出售,没有买卖行为的发生就不存在担保义务,对于原告打给被告的66000元被告应该予以返还。经过多次催要、第二被告的丈夫王晓峰给原告返还20000元。对于余款46000元被告均已没有钱为借口拒绝支付。故此提起诉讼,请法依法裁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远驰公司、被告邵小利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振汇河北分公司与被告远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远驰公司选择原告作为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合作单位,将在其购买车辆且有购车分期需求的客户交由原告落地办理;原告根据购车客户的资质,对于购车分期条件的购车客户提供购车分期服务,在办理购车分期贷款期间,原告将客户购车尾款垫付到被告指定的账户,银行批准客户贷款后,二被告将原告垫付款返还给原告。该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远驰公司将向其购车客户秦超介绍给原告,承诺已经收到秦超购车首付款和购置税,要求原告向其垫付该客户的购车尾款。原告按照约定于2018年1月30日将该客户购车尾款66000元汇入被告远驰公司账户。后来该客户未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未放款,该客户与被告远驰公司汽车买卖交易未成功。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要求,被告邵小利丈夫王晓峰代被告退还给原告20000元,剩余46000元至今未退还。
另查明,被告远驰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邵小利为出资人;经营汽车销售、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销售等业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的《合作协议》、《放款提请书》、客户电子回电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依据《合作协议》及被告远驰公司发出的《放款提请书》向被告垫付客户购车尾款后,被告介绍给原告的购车客户未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未发放贷款,该客户与被告远驰公司汽车买卖交易未成功,被告远驰公司继续占有原告为购车客户垫付的款项无合法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被告远驰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责任。通过《合作协议》及《放款提请书》可证实,被告邵小利作为被告远驰公司股东在与原告合作过程中,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造成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邵小利对被告远驰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远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振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垫付款人民币46000元。
二、被告邵小利对被告承德远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广恒

书记员: 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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