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陈捷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静,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捷伸裕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DanielDelbertAnderson。
申请人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捷伸裕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解散,却无法自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裁定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系由申请人及另一股东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共同组建。2018年9月3日,经(2018)沪0115民初532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的两名股东一致同意解散被申请人。因股东无法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申请进行强制清算,故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故予以受理。强制清算过程中,被申请人的两名股东形成《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被申请人继续存续、经营。此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经民事调解书确定解散,但此后股东又就公司存续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股东会决议,故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捷伸裕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吴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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