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新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芸,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冯婕妤,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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