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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新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芸,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冯婕妤,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苏05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掌心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月19日,原告为被告开发易会在线微信系统开发项目,研发经费和报酬是人民币164,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2017年4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制作易会教育微信追加功能(客服在线和集团登录权限),研发经费和报酬是25,000元,同年7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制作易会教育微信追加功能(客服在线和集团登录权限),企业号对接平台开发,研发经费和报酬是30,000元。上述三个项目原告已完成技术开发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质保金14,480元及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1219元。2.被告立即支付技术开发费用55,000元及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同档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1003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的研发成果为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部署文档、设计稿源文件、数据库字典等,故涉案合同涉及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相关内容,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故报请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涉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具体内容,而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涉案合同应付款项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且涉案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涉案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依法向甲方(即被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市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本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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