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接建平,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SuessPhilipp,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接建平与被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接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被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孔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接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年终奖人民币2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4,097.64元。事实和理由:1997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多次续签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担任维修工程师一职,工作尽心尽力多次获得同事认可并每年享有年终奖。2017年12月18日上午,原告因工作中对服务某条款是否存在的问题与同事发生争执。至始至终,原告从未动手打人,但却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显属违法。仲裁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拖拽同事是为了迅速前往更高领导那里协商解决,早日完成工作任务。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对被告身材健壮的男员工存在拖拽行为,从因果关系和各方当事人角度看,也完全不构成员工手册中的恐吓、威胁、殴打或暴力行为,并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不具有合理性。
被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未约定年终奖,被告根据企业效力发放。根据视频显示,原告存在殴打他人的情形,已经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规定,被告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7年6月23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电气技师工作。原、被告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07年12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2017年12月21日,被告作出《警告信》,载明“具体情况:2017年12月18日上午9:30分,维修部门内部谈通快年度保养+抢修合同时,对于之前的合同是否存在有抢修服务24h到场的条款,员工接建平与乔秀海发生争执及扭打行为。违背条款:《员工手册》第10.2.6.1条:一般行为方面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其他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士进行恐吓、威胁、殴打或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处理意见: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仲裁申请,其要求被告支付:1、2017年年终奖21,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4,097.64元。2018年6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出起诉。
另查明,被告《员工手册》第5.2.1条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状况、部门业绩、个人业绩等综合评估的结果,所有正式员工均有资格享有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将随当年12月份或次年1月份的工资一起发放。在年终奖金发生之前提出辞职或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享受该奖金。对因不遵守劳动纪律受处分或被解雇的员工,公司有权不发此奖金或减发此奖金”;第10.2.6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违纪解除劳动合同):10.2.6.1一般行为方面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其他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士进行恐吓、威胁、殴打或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提供李定硕、乔秀海的调查笔录;被告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关于公司解除与接建平劳动关系的决定》;原告表示,属于证人证言,还需要经办人的签字,工会决定与解除日同一天,不能代表工会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审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证据已证明被告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了工会,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李定硕、曾为周的调查笔录;原告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对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其与乔秀海发生争执无异议,并确认双方发生互相拉扯,乔秀海在拉扯过程中鼻子出血,但表示原告并非扭打,而是拉着乔秀海去见共同上级领导。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对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其与同事乔秀海发生争执无异议,并确认双方发生互相拉扯,乔秀海在拉扯过程中鼻子出血,但表示原告并非扭打,而是拉着乔秀海去见共同上级领导。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双方意见不一。对此,本院评判如下: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强调的是劳动者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强调的是劳动者应以善意的方式从事工作,遵循行业惯例,考虑并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同事沟通过程中,原告本可以更善意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冲突,而无需采用肢体接触的方式,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并造成了同事鼻子出血的不良后果发生。原告该行为已符合被告《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据此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古人云:“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在非原则的问题上或在自己应得的物质利益上,如果能以宽容之心对待他人之过,就能得到化干戈为玉帛的喜悦。希望原告在今后的生活过程中,戒骄戒躁,对于别人的过失,虽然必要的指正无可厚非,但是若能以博大的胸怀去宽容别人,就能让自己的精神世界变得更加精彩。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年终奖21,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员工手册规定,对因不遵守劳动纪律受处分或被解雇的员工,公司有权不发此奖金或减发此奖金。根据本院前述认定,原告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被告据此决定不发放原告2017年年终奖,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接建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 瑜
书记员: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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