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揭克新。
原告邓某某。
原告危青。
原告樊霞。
原告周超。
原告史桃芝。
原告易曾。
原告李超英。
原告周兵。
原告胡小冬。
原告童铭。
原告袁慧明。
原告袁崇发。
原告尹红。
原告李毓文。
原告余亚桥。
原告陈春芬。
原告唐丽芬。
原告熊胜华。
原告李康亮。
原告袁奇。
原告王燕起。
原告肖常青。
原告黄建生。
原告陈胜泉。
原告邓贤俊。
原告肖萍。
原告冯致英。
原告何素珍。
原告杨光明。
原告熊伟。
原告李志明。
原告夏群华。
原告韩望生。
原告宋小友。
原告周世忠。
原告李和萍。
原告田保珍。
原告田保顺。
原告江景兰。
原告易志超。
原告樊保松。
原告黄焕香。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唐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4号。
法定代表人朱群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22层1室。
法定代表人彭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善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小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炜、刘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揭克新等43人诉被告武汉市唐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43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纪承与人民陪审员方毅、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纪承
人民陪审员 方毅
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
书记员: 蔡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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