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揭克新、邓某某等与武汉市唐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揭克新。
原告邓某某。
原告危青。
原告樊霞。
原告周超。
原告史桃芝。
原告易曾。
原告李超英。
原告周兵。
原告胡小冬。
原告童铭。
原告袁慧明。
原告袁崇发。
原告尹红。
原告李毓文。
原告余亚桥。
原告陈春芬。
原告唐丽芬。
原告熊胜华。
原告李康亮。
原告袁奇。
原告王燕起。
原告肖常青。
原告黄建生。
原告陈胜泉。
原告邓贤俊。
原告肖萍。
原告冯致英。
原告何素珍。
原告杨光明。
原告熊伟。
原告李志明。
原告夏群华。
原告韩望生。
原告宋小友。
原告周世忠。
原告李和萍。
原告田保珍。
原告田保顺。
原告江景兰。
原告易志超。
原告樊保松。
原告黄焕香。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唐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4号。
法定代表人朱群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22层1室。
法定代表人彭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善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小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炜、刘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揭克新等43人诉被告武汉市唐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43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纪承与人民陪审员方毅、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纪承
人民陪审员 方毅
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

书记员: 蔡高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