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福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揭某某,曾用名揭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8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6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5月份,被告人揭某某伙同曾某某、陈某、叶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揭某某家中密谋在广西容县容州镇**村**队开设一个以“抓摊”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协商分工及利益分配。2012年6、7月份至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揭某某及曾某某等人一直在他们选定的两处地址开设赌场,一处为容县容州镇**村**队、一处为容县容州**村**村曾某某家附近。赌场运行模式为按赌客一局赢钱的5%抽水渔利,由叶某某收取并统计及对赌场开支管理,每非法获利到10万元人民币即对股东进行分红。陈某则负责拉贵港、平南籍的赌客或庄家。2013年12月27日,容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被告人揭某某等人开设在广西容县容州镇**村**队一废旧厂房的赌场,当场抓获涉嫌赌博的62人,并进行口头传唤,现场缴获赌资92.5万元、赌具197粒塑料粒。被告人揭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获得分红约二十万元,均被其用于赌博花光。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揭某某主动到玉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揭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揭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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