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 8 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郑某甲在徐闻县**镇**村其叔父郑某乙家屋院子内与其祖父郑某丙(已去世)、揭某乙等人在一起闲谈时,被告人揭某甲也过来郑某乙家屋,由于打手机大吵大闹,被害人郑某甲发现揭某甲的行为影响其堂弟郑某丁学习后,便劝被告人揭某甲回家。因此被告人揭某甲便以他与被害人郑某甲合伙种植良姜的园租问题引起争吵,在被害人郑某甲等人强制劝被告人揭某甲回家过程中,被告人揭某甲故意持竹条殴打被害人郑某甲头部和右手掌等处,导引被害人郑某甲的头部和右手掌等处致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黄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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