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金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云南省丽江市。
法定代表人:廖晓康,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金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3.60元,减半收取计4,506.80元,保全费3,126.80元,由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晓琴
书记员:钱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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