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楼6层6020室。
法定代表人:常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贝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图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摩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被告金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摩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及其网站首页和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事实和理由:摩贝网是一家专业化学品电商、供应链金融、货物交易、物流等综合服务平台,是行业内增长速度最快、交易规模最大的化学品电商综合平台。摩贝网由摩库公司运营。原告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等。原告授权上海摩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库公司)使用该商标。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金服平台”突出使用“摩贝”字样。同时,被告还运营“摩贝金服”APP。“摩贝网”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摩贝”是原告的企业字号,被告使用“摩贝”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超过4万元,本案中仅主张4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连续十五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生效判决书或其他经原告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金图公司辩称:案外人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晴公司)开发了“摩贝平台”软件,并许可被告使用该软件。被告的微信公众号“摩贝金服平台”的名称源自“摩贝平台”软件名称,并非将“摩贝”作为商标使用。被告不知道该“摩贝网”是注册商标,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摩贝金服平台”与原告的商标“摩贝网”有显著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摩贝网的运营主体并非原告,而是案外人摩库公司。原告基本上没有使用过“摩贝网”商标,而是使用“摩贝化工”“MOLBASE”“MOLBASE摩贝”等标识,且使用范围全部是化工产品领域,并非金融服务行业。在原告注册商标前,已有大量含“摩贝”字样的注册商标。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的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化工科技、环保科技等,而被告的平台只服务于金融领域,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并不冲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微信公众号中的办理信用卡、办贷款等都不是被告的业务,被告帮别人宣传,点击后跳转到其他网站。即使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原告商标的知名度非常低,被告的微信公众号经运营了不到5个月就停止运营,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的注册商标及摩贝网的经营等情况
原告摩贝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生物科技(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新材料科技、化工科技、环保科技、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电子科技等。原告在注册了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网上银行、经纪、担保、受托管理、典当、募集慈善基金,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摩库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成立,常东亮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数据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硬件、电子产品及通讯产品的开发、销售等。2015年8月17日,摩贝公司与摩库公司签署《授权许可协议》,约定摩贝公司授权摩库公司许可使用第XXXXXXXX号商标,同时追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摩库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
摩贝网(www.molbase.cn)是化学品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网站由摩库公司运营,网页有“MOLBASE”“摩贝”等标识。网站的“关于我们”中载明:摩贝(摩库公司),诞生于2011年3月,最初是服务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型数据平台。其商用版网站摩贝(MOLBASE.cn)于2013年9月上线,服务于全球化工、医药、新材料等行业,致力于打造集化合物数据枢纽、化学品现货交易、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专业物流和仓储、专业化学品进出口服务为一体的产业生态体系。摩贝平台MOLBASE.cn目前已收录了4,500多万条化合物数据,包括化合物性质、上下游关系、MSDS、专业图谱等的化合物百科数据。同时,摩贝先后开发了神经元产品推送系统、手机APP、现货商城等产品,现已成长为商业数据与索引量全球第一的化学品数据与交易平台。迄今为止摩贝已为全球10余万注册会员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已为全球150多个国家提供了一站式综合电商服务。
摩库公司是“MOLBASE摩贝”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摩贝公司是“摩贝化工”的微信小程序的运营主体。
相关媒体对摩贝网的运营情况进行了报道。(一)2014年11月13日,《金融时报》刊载的《私募魅力随处可见》一文中载明:化学品采购搜索引擎Molbase近日获得数千万美元B轮融资。Molbase全称为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个化学品采购搜索引擎,提供在线化学品数据信息、化学品目录、产品供应商和采购商对接服务等。据了解,2013年12月,Molbase完成首轮融资,创新工场与挚信资本共同注资1,000万美元,Molbase随即开启了迅速发展的势态。(二)2015年1月5日,《南方都市报》刊载的《摩贝:将“化学品”嫁接金融交易去中间户,并牵手P2P平台》一文中载明:跳过原有的分销渠道、直接撮合供应商和采购商,互联网的“去中间化”搅动着各个传统产业,由医药化学家常东亮牵头创立的摩贝(Molbase)便是化学品行业的“搅局者”。他告诉南都记者,考虑到供需两端因为账期等原因可能需要资金周转,摩贝还对接了金融服务,资金由网贷平台提供,之后,还会进一步跟银行合作。(三)2015年4月14日,《青年时报》刊载的《2015年“浙江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候选人公示》一文中载明:常东亮,中科院嘉兴应用化学工程中心主任。孵化了中国首家商用化合物数据和交易平台MOLBASE,并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化合物数据中心,有力地支持了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先后入选2010年浙江省千人计划、2012年国家千人计划、2012年浙江省151人才第一梯队。(四)2016年2月16日,《中国科学报》刊载的《“嘉兴模式”交出优异成绩单》一文中载明:最近由中科院浙江应用技术研究院创办的摩贝信息(Molbase)公司交出了一份优异的成绩单。根据2015年统计数据,作为一家全球化合物数据和信息平台,摩贝公司交易额约占全球化学品互联网交易的40%,互联网融资业务6800多万元,单月交易额稳定在40亿元以上,成功探索出科技与“互联网+”的互融道路。(五)2016年3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刊载的《供应链金融被看好上海摩贝获C轮融资》一文中载明:记者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紫马财行获悉,该公司战略合作伙伴——上海摩贝(化工B2B平台摩贝网)日前获得数千万美元C轮融资,领投方为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挚信资本,原投资方创新工场、复星昆仲、盘古创富跟投。自2014年起,摩贝开始涉足供应链金融,推出了摩易贷、订单贷、应收贷等融资服务,并与紫马财行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搭建投融资服务桥梁,合力构建化工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闭环。(六)2017年5月12日,《中国证券报》刊载的《VC/PE盯上化学品电商》一文中载明:日前,VC/PE市场又现新焦点:化学品电商摩贝宣布完成数亿元D轮融资,上一轮投资方几乎全部跟投,其中包括红杉中国、复星昆仲、盘古创富等知名投资机构。据了解,目前我国化学品市场规模超万亿,可投的优质企业却不多,对VC/PE机构来说,选择少同样也意味着机会,化学品电商领域能否产生独角兽令人期待。(七)2017年5月16日,《中国质量报(数字报)》刊载的《广发银行与摩贝开启全面合作破解银企不对称问题》一文中载明:早在2014年,摩贝即开始了供应链金融领域探索,截至目前,先后推出了订易通、赊销通、仓融通等标准金融产品,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随着2016年新开发千万级授信的“银企通”产品的加入以及携手一线商业银行“摩易付”线上支付方式推出,摩贝正在为行业优质客户提供全面而深入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奠定了行业内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领先地位。(八)2017年12月1日,《新京报》刊载的《摩贝化学电商领域的京东+天猫》一文中载明:摩贝公司在2016年实现的商城总交易额超过100亿元,截至目前,供应链金融服务累积超过80亿元。摩贝平台的主要盈利模式有三种:线上线下的化学品交易价差;供应链金融服务利差;线上供应商会员收费模式。(九)2018年10月31日,《嘉兴日报》刊载的《“摩贝网”获评2018中国B2B企业竞争力30强》一文中载明:日前,中国B2B+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传来好消息,上海摩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摩贝网”被评为2018中国B2B企业竞争力30强。“摩贝网”目前正在为全球近5万家供应商和8万余家采购商在平台上实现品质检测、质量担保、信用担保和商品交易,约占全球化学品互联网交易40%的份额。2017年,“摩贝网”实现平台交易1,800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开票253亿元。平台同时通过融资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年互联网融资业务达6.8亿多元。随着平台知名度的不断提高看,交易额还在不断上升。
2016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授予摩贝网“中国电子商务b2b领先50强”。2018年1月,摩贝化工被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评为“最具产业互联网影响力平台”。2018年3月,摩贝公司成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危化品物流分会副会长单位。2018年4月,摩贝公司在2018第三届全国大宗商品电商峰会上被评为“2018年中国大宗商品电商企业百强榜”。2018年5月,摩贝公司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为“2018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
二、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等情况
被告金图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云计算、物联网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等。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闸证经字第1377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1月22日,摩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的手机浏览了相关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一、进入微信公众号“摩贝金服平台”,公众号头像为“摩贝金服及图”,公众号有宣传语:“欢迎来到摩贝金服服务平台,人人都是金融家,自用省钱,分享赚钱!”。公众号的登记资料显示,该公众号的运营者为被告。被告于2018年6月24日注册了“摩贝金服平台”。二、该公众号有积分兑换、办信用卡、贷款、保险超市、查信用、领现金等栏目。热门信用卡项下有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选项。热门贷款项下有拍拍贷、360借条、贷上钱、51人品贷等选项。三、该公众号提供摩贝金服APP的下载链接。软件介绍称:摩贝金服是一个免费的全民金融创业平台。平台致力于为广大代理商提供好的产品。在摩贝你可以代理积分兑换、办卡、贷款、保险、大数据征信、购买彩票。各项功能陆续上线中!银行积分!三网积分!尽在摩贝金服!包含信用卡办理,彩票购买,贷款,保险,无卡支付,违章代缴!征信查询于一体的综合金融大平台,注册一个包含所有平台!
2018年11月23日,金图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金服平台”更名为“魔卡平台”,该公众号中已无含“摩贝”字样的标识。
2018年9月18日,国家版权局给案外人仓晴公司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摩贝平台V1.0。目前,微信公众号“摩贝mobay”的运营商是仓晴公司。
另查明,2018年11月26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了4万元的律师费发票。2018年12月4日,原告向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支付资料费1,01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商标注册证、授权许可协议、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媒体报道、证书、发票,被告举证的网页打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摩贝公司在第36类的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摩贝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摩贝公司授权摩库公司使用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摩库公司运营的摩贝网是化学品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摩贝网在化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摩贝网亦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金服平台”使用“摩贝金服”组合标识。上述组合标识中,“摩贝”是标识的主要部分,“摩贝金服”与原告的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近似。“摩贝金服平台”提供办理信用卡、办理贷款、保险等服务,上述服务属于第36类的金融服务。被告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原告的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还主张,被告使用涉案标识,亦属于擅自使用原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涉案标识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得到保护,不需要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被告应停止使用与原告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关于赔偿损失,因原告所受损害或被告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约为5个月、两者标识的近似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原告支出了律师费、资料费的总额已超过4万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合理开支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商标是商标权人商业信誉的载体,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会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不良影响范围相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XXXXXXXX号“摩贝网”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消除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驳回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3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黄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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