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支成春,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忠美,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兴文。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邵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成春与被告程忠美、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成春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