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公司市场风险监控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冠亮,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赞、徐遂龙,
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季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原审被告:马红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系季文军之妻。
原审被告:王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原审被告: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街信用社。
负责人:王桂芳,主任。
上诉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故城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原审被告季文军、马红娟、王桂芳、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街信用社(以下简称中华街信用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故城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峰、王冠亮、被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赞、徐遂龙、原审被告季文军、王桂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季文军已经偿还的35.5万元,依据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详细计算付息抵本后,截至到2016年10月28日,尚欠本金682509元。

本院认为:周某和季文军、王桂芳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周某请求判令季文军及其妻子马红娟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王桂芳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的行为,足以证明王桂芳是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理应承担担保责任。中华街信用社为周某出具了《担保承诺书》,虽然该担保行为因中华街信用社系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使担保无效。但依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周某有过错,故故城农联社理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债务人季文军夫妻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城农联社上诉请求称没有提供过担保协议书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称没有收到案涉借款不能成为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一审中,故城农联社申请对公章的加盖时间进行鉴定,但公章的加盖时间并不影响《担保承诺书》的效力。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 王聪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