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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继业与任伟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敖继业,男。
被告任伟俊,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简称大地财险巴市支公司)。
负责人李英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振国。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医疗费83567.5元、伙食补助费23400元、营养费23400元、护理费26542.62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3977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15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共计232682.12元。核减被告已付71937元,再请求赔偿160745.12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任伟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以下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其它事项均有争议。
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6年4月15日20时35分许,雷韬驾驶蒙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河区庆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华泰丽都小区北门口右转弯时,与敖继业驾驶的电动车沿临河区庆丰街由西向东行驶中发生碰撞,致敖继业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本起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大队认定,雷韬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敖继业无责任。
三、原告的医疗情况:原告受伤后于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2月5日在临河区人民医院累计住院治疗234天,伤情诊断为:1.左侧踝关节骨折伴脱位,2.左踝部及左足背皮肤软组织缺损,3.左足第四支跖骨骨折。
四、医疗费:原告在临河区人民医院住院支出83567.5元。
五、伙食补助费:23400元(100元×234天)。参照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100元,按住院天数计算。
六、营养费:23400元(100元×234天)。医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营养费予以支持。
七、护理费:26442元(113元×234天)。参照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每人每天113元,时间按住院天数一人护理计算。
八、误工费:原告虽为退休人员,退休后从事第二职业,其有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收入的减少为原告的误工费,从受伤之日计算至伤残评定的前一日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误工费18000元属合理范围,予以支持。
九、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法计算为36712元(30594元×12年×10%)。
十、精神抚慰金:结合伤残程度,依法酌定3000元。
十一、鉴定费:2000元。属于原告合理性支出,有票据为证。
十二、二次手术费:经鉴定原告的二次手术费需10000元,予以支持。
十三、交通费: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酌情考虑500元。
十四、电动车损失:原告的电动车实际损失存在,酌定为1000元。
十五、车辆投保情况:蒙L×××××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巴市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十六、原告获赔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任伟俊已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被告大地财险巴市支公司垫付原告款66937元。共计71937元。
十七、其它:雷韬属蒙L×××××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司机,雷韬属被告任伟俊的雇员。
判决结果

雷韬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骑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雷韬负事故全部责任,敖继业无责任。因雷韬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巴市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巴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经核定原告的损失共计228021.5元。原告的损失额未超出被告任伟俊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限额,故被告任伟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任伟俊已垫付的款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巴市支公司返还,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款应在赔偿额中予以核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敖继业损失228021.5元。核减已给付71937元,再赔偿原告损失156084.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任伟俊垫付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敖继业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直接打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闻英

书记员: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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