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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某某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敦某某,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陈根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
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
法定代表人郝玉龙,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子桥,该厂社保管理员。

原告敦某某不服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7]x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根旺,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委托代理人张子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x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叙述,2016年11月8日6时15分左右,李某某在家中突然意识不清,急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诊断:猝死。李某某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经审理查明,原告敦某某之夫李某某系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的职工。2016年11月8日6时15分左右,李某某在家因突然意识不清,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进行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2月16日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向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李某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2017年2月13日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x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本院认为,原告敦某某认为李某某是在已经进入工作状态后,因工作需要返还家中取手机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亦认可李某某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因此李某某突发疾病时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即为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重点查明的事实。因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在申请李某某的工伤时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实李某某突发疾病时已经进入工作状态,而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对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提交的证据作出不予采信决定的情况下,仅以该局对赵青云所作的调查笔录确定李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7]x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诉讼费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玫洁 审 判 员  泥艳奇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书记员: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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