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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峰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红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佳,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维维,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利华,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敬华(上海)拍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晶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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