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敬明君
蔡绍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敬明君。
辩护人蔡绍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明君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明君及辩护人蔡绍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敬明君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号阳光心筑*单元*楼*号的成都市森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从周飞(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其购买的信息贩卖给他人。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敬明君被民警抓获,从其电脑中现场查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91489条。被告人敬明君提供其购买信息的上家的相关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将其上家周飞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明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敬明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敬明君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敬明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敬明君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作案工具COOTO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及U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明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敬明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敬明君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敬明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敬明君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作案工具COOTO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及U盘一个予以没收。
审判长:徐敏
书记员:章友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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