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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性,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敬某某玩网络赌博游戏将钱输光后,便产生盗窃他人钱财的想法。次日凌晨3时许,敬某某来到环县环城镇西苑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苏某某停放在小区院内的甘M6****白色奔驰GL450未上锁,遂将车内553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敬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赃款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敬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敬某某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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