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佳,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陈少忠,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江阴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孔少华,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佳诉被申请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孔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孔少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孔少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